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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具体个案能否减刑,除考虑是否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外,还受有关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的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3、2、第六条第四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分别规定: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4、3、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
5、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时,不受本规定有关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的限制。
6、重新裁定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减刑幅度不得超过原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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