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网站近日更新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汇检罚〔2021〕1号),东台力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复使用已经履行完毕的购销合同虚构交易背景进行资本金结汇的违法事实,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台市支局于2021年3月19日决定对东台力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42.53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公开信息显示,东台力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由香港豪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0%持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全文: